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基地的管理,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口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 出口基地是科学研究和产教融合实体专门机构,应当依托本单位的科研实力和产教融合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校企合作项目,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出口基地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和校企合作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五条 出口基地应当遵守科学伦理,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维护学术诚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出口基地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出口基地应当设立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口基地应当设立研究中心,负责研究工作。
第九条 出口基地应当设立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基地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出口基地应当设立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基地应当遵守和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类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基地各项工作依法合理有序展开。
第十二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和科研管理制度,完善科研资金管理和科技成果管理,严格控制研究经费使用,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十三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保护学术诚信。
第十五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地的财务管理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十七条 出口基地应当建立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科研数据的共享和交流,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加强高校和其他科研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口基地应当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基地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语言大学国际语言服务研究院(国家语言服务出口基地)
2022年5月